聚焦中长期+硬科技 地方国资抢滩科创债
2025-05-23 06:05      作者:石健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这一政策也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科创债扩容的同时,浙江、福建等地方国资也在抢先发行科创债。

在多位地方国资人士看来,抢先发行科创债可以看作一个“跳板”,其背后则是地方产业朝着更具科创属性发展,同时也会便利其参与相关科创类股权投资。

投向战略新兴产业

根据《公告》,明确引导债券市场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步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

政策利好之下,多地地方国资则在争当首批科创债发行人发行科创债。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资”)成功发行规模4.6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高端装备和集成电路科创领域出资,匹配科创企业长周期需求。

记者注意到,自2023年率先在浙江省内发行公募科创票据以来,浙江国资已累计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科创债共计72.6亿元,所募集资金密切围绕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培育产业和重大战略,通过股权投资和基金出资形式,精准投向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浙江国资方面表示,未来,浙资运营将加大科创债发行规模,发挥国资平台的枢纽作用,聚焦“中长期”,配置更多资源投向制造业、硬科技领域企业,推动技术、资本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与浙江国资相似,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中也提到,募集资金通过基金投资形式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多位地方国资人士表示,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的决策部署,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加快落地落实,尤其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创新支点。未来,将推动各地探索金融与科技融合创新路径,以金融之力赋能科技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发力科创债不仅在东部沿海省份,西部地区也在因地制宜发行科创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经开区建发集团”)发行了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支持公司债券。

公开资料显示,债券募集资金将通过向基金出资的方式,全部用于辖区内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不仅有利于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满足长期资金需求,更能支撑其开展长期研发项目、进行技术升级、建设新的生产线等,增强创新持续力。同时,中小微企业作为产业链关键环节,资金注入将促进上下游协同发展,激活区域产业生态。

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在国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背景下,科创债的发行能够使所在区域更好地承接国家政策红利,吸引更多外部资源和投资。

乌鲁木齐经开区建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易鹏表示:“集团将以此次成功发行科创债为契机,加大科创产业投资,推动产业与资本深度融合,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为区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注入新活力。”

转变经营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的“科技板”与现有科创债存在差异,对此,申万宏源固收研究高级分析师杨雪芳分析称,“科技板”发行主体扩容,用途更加灵活。大幅拓宽了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新增加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等主体,并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判别标准,且用途更加灵活。期限结构优化,债券品类多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8年期、10年期等更长期限的科技创新债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除金融债外,将企业债券纳入范畴。创新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中长期资金参与。

此外,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执行总监冯琳分析,与此前相比,一是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这将拓宽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债券、股权和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类型融资的能力,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二是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将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对于“科技板”扩容,地方国资如何抓住发行机遇,成为行业关心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地方国资若想发行科创债,亦需满足一定的需求。“交易所要求科创债发行主体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一位参与发行科创债的地方国资人士对记者说,“此外,科创债分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科创企业类要求发行主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需满足研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营收占比、发明专利数量等方面的规定之一,对募集资金用途无明确限制。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对发行主体科技创新属性要求较低,但对募集资金要求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珠海一家地方国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地方国资发力科创债,则需摒弃以往的发展思路,比如可以逐步形成“园区经营+科技创新”新的经营思路。“将科创债募集资金更多投向科技创新相关基金,聚焦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新兴产业。同时,当地国资机构要强化对企业科创信心的提振,及时做好增资、资产注入、财政补贴等服务支持,增强市场信心。”

大公国际研报认为,随着政策优化及区域科创要素集聚,科创类债券正成为重塑地方国资价值的重要支点,一方面通过资金定向注入加速传统业务向科创服务商转型,另一方面借助市场化融资机制倒逼国资企业提升资产运营效能。未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继续推进,兼具政策导向与市场活力的科创类债券市场有望继续扩容,满足科创类国资企业资金需求,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区域发展新范式。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