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实习记者 许璐 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须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2018年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后,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迎来更高级别的制度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是提升了资管行业透明度,使得产品信息更加规范、透明,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引导市场规范发展。有助于引导资管机构从规模竞争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信息披露规则持续完善
近年来,信息披露失当一直是理财和资管市场罚单的重灾区。今年年初,监管对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出近2000万元罚单,直指该公司未披露产品底层资产情况导致投资人风险误判、关键时点信息延迟披露超过监管要求等一系列问题,给整个资管市场敲响警钟。
“保险资管领域信息披露一是缺乏专门制度,二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例如,对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一类关键信息的披露不够详细,影响投资者对产品风险的准确评估。三是业绩展示不规范,如通过展示较好的过往业绩暗示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郭金龙表示。
记者注意到,此前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披要求散落在多个管理文件中。相对集中的是前文提到的2018年中保登发布的《业务指引》。根据公开信息,该《业务指引》在2020年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
相比来看,此前的《业务指引》限于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在此后的几次修订中,产品类型逐步扩大。从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看,逐步从“产品管理人主责”扩展至“多方共责”。《业务指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应发布披露信息及文件,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产品管理人披露信息。在此后的几次修订中逐步新增托管人、服务机构协同义务,即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因委托管理人发布信息披露而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则首次强调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记者注意到,在2025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设定了明确披露频次、内容、渠道、主体与禁止行为,且明确要求“简明、易懂的中文表述”。
此外,针对“预期收益误导”,相较于《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穿透披露”,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具体来看,如果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同时,还应当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并且,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已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得擅自取消。
在郭金龙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是提升了资管行业透明度,改变了以往信息披露规则分散、标准各异的状况,使得产品信息更加规范、透明;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使投资者能更全面、准确了解产品情况,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回溯问责机制,对违规机构实施处罚,有助于遏制行业乱象,有利于引导资管机构从规模竞争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促进资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保障投资者投前投中投后“三清”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郭金龙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投资者投前判断更理性、投中行为更关注风险。“三清”要求使投资者在投资前能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策略等关键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加理性地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盲目投资。在产品存续期间,由于风险演变“厘得清”,投资者能及时了解产品的风险变化情况,会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状况,可能会根据风险变化调整投资策略,如在风险上升时及时赎回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征求意见稿》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安排,正式发布后预计将有约半年过渡期,用于机构进行文本修订和系统适配。
在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邢鹂看来,随着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接受程度和了解程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同时,对投资人的金融素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人需要更准确理解鉴别保险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这也需要保险资管机构进一步在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作出回应,特别是涉及普惠理财方面的保险资管产品。
郭金龙认为,保险资管机构在投资者沟通机制上应对这种变化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完善沟通渠道。除了按照规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外,还应建立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如设立专门的客服热线、在线咨询平台等,方便投资者及时咨询问题和反馈意见。三是要强化主动沟通。“比如在产品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业绩波动时,主动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原因和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的信任。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产品信息报告,主动告知产品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郭金龙表示。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