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厘定三项业务范围,四项中间业务被取消
2025-09-13 11:09      作者:孙汝祥 夏欣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自施行之日起,信托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受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办法》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三项:一是信托业务,将原《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二是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四项中间业务。

相关负责人指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编辑:夏欣 审核:张荣旺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