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和平台合作商谁是真正投保人?众包骑手猝死保险拒赔,法院判了
2026-04-16 10:04      作者:封莉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平台通过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众包骑手意外险的合同主体、内容、保费及经纪费抽成比例。骑手每日接单前需强制点击投保该“一日险”,保费自动从报酬中扣收。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经纪费后再向保险公司结算。然而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拒赔。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穿透式”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案,依法认定“众包骑手”的实际投保人地位,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

田先生是一位众包骑手。2022年3月22日,田先生在出租屋内被发现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系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田先生的手机投保记录显示,他每日开单前通过外卖平台App点击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报酬中扣收。田先生的手机号账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9时25分至14时34分共发生主叫通话21次,此后再无通话记录。跑单记录显示,田先生此前每日完成订单50单左右。2022年3月20日,田先生自9时05分接单,14时35分后再无新增记录。

田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周某等人向某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周某等人诉至法院,诉请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0万元。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案涉的这份3元意外险,系2020年9月,某保险公司与某保险经纪公司(某外卖平台独资设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被保险人为众包骑手的保险产品开展合作,保费每人每天3元,经纪费=实收保费×35%。

案涉保险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被保险人为田先生、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田先生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0日9时6分0秒起至2022年3月21日1时30分0秒止。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田先生被发现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也就是不在田先生接订单途中,其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合作商投保,保险公司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周某等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中,采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交易嵌套关系逐一理清。

首先,谁是真正的投保人?众包骑手意外险系通过平台系统电子投保,骑手每天接单前,必须强制性地在App点击购买意外险,系统自动从骑手报酬中扣收保费。投保由骑手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系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在保险功能上,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保障的是骑手权益而非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权益。因此,骑手田先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穿透真实交易关系后,应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提示说明的对象为实际投保人。在无证据显示骑手能够从保险经纪公司、名义投保人(平台合作商)处了解保险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再次,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随时上线、随时下线”,骑手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群体的工作特性、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解释为接送单途中)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的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如要排除配送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应在保险条款中做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保险公司已给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该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完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标准、责任主体界定、待遇支付路径等关键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

在此背景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在众包等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平台或合作商通过“开单绑定投保”方式分散用工风险。但在商业险的交易嵌套中,保险单载明的名义投保人,与保费资金来源和保险权益的归属主体骑手(也即实际投保人)之间发生身份错位。这种身份错位会引发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错位,造成保险权益归属不清,最终导致骑手的保险权益“空心化”。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已将“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了《“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 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2026年,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并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2027年,还将探索将其他行业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将获得更明确的保障兜底。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