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2025年以来,交易所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持续加码。从已经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是较为普遍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部分发行人因财务信息准备不及时,错过年报披露窗口,导致被监管警示或通报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国资涉足贸易业务,致使出现资金用途偏离或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也成为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显示,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芦淞”)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株洲新芦淞的控股股东株洲市国资委方面表示,虽然国资委系公司的控股方,但是国资委并不负有实际管理权。
涉及两项违规
天眼查显示,株洲新芦淞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资本为13.42亿元,股东分别为株洲国资委持股57.5371%,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7.4959%,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4.976%。
披露信息显示,株洲新芦淞存在两项违规行为,分别为债券申报材料不准确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在“债券申报材料不准确”方面,根据披露,株洲新芦淞于2024年3月28日向上交所申报私募公司债券项目。此后,株洲新芦淞经重新论证,提交说明文件称,因电解铜贸易商业合理性不够充分,拟剔除2023年电解铜贸易收入7.34亿元;同时,将“融易通”业务认定为平台服务收入,将“融易通”平台产生的贸易价差和平台服务费,合并计入平台服务收入,分别调减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8.89亿元、4.2亿元。上述更正后,发行人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8.89亿元、11.99亿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39.55%、51.06%。
对于材料中提到的“融易通”平台,根据天眼查,“融易通”系株洲新芦淞的二级子公司株洲新芦淞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
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方面,根据披露,发行人于2020年6月至2024年2月发行了20芦淞01、21芦淞01、24芦淞01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更正公告》,因上述更正事项,发行人剔除了电解铜贸易业务,将贸易平台产生的贸易价差与平台服务费合并计入平台服务收入,并将少量建材销售收入调整为净额法进行核算。基于上述事项,发行人对于相关财务报告及附注进行追溯更正,导致2022年至2024年多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差错更正后,发行人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中期报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营业(总)收入分别调减42142.81万元、88922.44万元、22872.58万元、119911.54万元、102840.45万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39.74%、39.55%、22.13%、51.06%、60.30%,并相应更正了营业成本等科目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
根据披露信息,发行人还因2022年、2023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统计披露有误、2023年年度报告中对单项资产受限情况理解有误,进行了个别调整更正,调整后合并现金流量表层面未发生变更,也未影响整体的资产受限情况。
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采访中,一位地方国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很多地方国资在开展贸易业务时,都会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强化会计审计和内部风控机制建设方面。“以往出现通过虚构贸易来虚增营收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见了。”
在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方面,上交所披露的材料显示,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但株洲新芦淞在合理性不足的情况下确认业务收入,也未准确计量贸易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未能保证债券申报文件的准确性,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株洲新芦淞提交的债券申报文件、披露的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纪律处分决定显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株洲新芦淞及公司7位高管予以通报批评,相关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处罚后续的整改问题,记者多次拨打株洲新芦淞公司电话,但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又与株洲新芦淞的控股股东株洲国资委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株洲国资委虽系株洲新芦淞的实控方,但是实际控制权并不掌握。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