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分析指出,对于企业而言,《方案》将实质性影响其融资、招投标、政府奖补获取等核心经营活动。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均需遵照执行。
双轨制评价框架
《方案》指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主要服务于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于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
张建表示,《方案》首次明确“双轨制”评价框架,将企业信用评价明确区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政府主导、公益性质)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第三方机构主导、商业性质)。这一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他分析指出,公共信用评价服务于政府监管,企业无法“选择退出”;同时,市场化信用评价服务于商业交易,企业可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委托关系。这有助于避免此前实践中“政府变相搞商业化评级”的乱象。
统一评价规则
《方案》指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况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
张建认为,《方案》强调统一评价规则,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要求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原则上仅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统一划分为“A”“B”“C”“D”四级,且规则须向社会公开。更重要的是,明文禁止各地区“假借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主交易”。这一规定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在信用领域的具体落实。同时,《方案》赋能融资与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可依托评价结果扩大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要求,精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以信用替代抵押。
此外,《方案》明确了全流程权益保障,形成了修复与异议闭环机制。
张建介绍,在信用修复方面,《方案》规定,最短公示期满即可申请修复,谁认定谁修复,修复后同步更新评价结果,衔接国办发〔2025〕22号文。企业对评价结果可申诉更正;第三方机构不得因信息更正额外收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失信惩戒与修复并重,防止“一处失信、终身受限”,兼顾监管刚性与企业重生权。解决了此前“修复了失信记录,但信用评分迟迟不更新”的实践难题。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